首页 考题中心 2019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类综合真题及答案

2019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类综合真题及答案

来源:在职研究生联盟网 时间:2019-09-20 11:07:13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类综合真题及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50 分。下列每题给出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1.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A.指导法律推理B.将自由裁量限制在合理范围内C.指导法律解释D.补充法律漏洞参考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法律原则对法律实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同时法律原则也构成了推理的权威出发点。②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它是补充法律漏洞的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对法律的空白地带进行调整,从而弥补法律漏洞。③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法律实施尤其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则常常赋予了适用者多种选择,这时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取舍,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这方面,法律原则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约束,不但保障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且又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没有突破法律的精神。

2.不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含义,而是对各种价值、利益、行政进行综合平衡和选择的推理方式是( )。

A.归纳推理

B.类别推理

C.类比推理

D.辩证推理【正确答案】D

【解析】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辩证推理不是从固定的概念或规则出发进行的推理。它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属于实践推理。

3.关于法律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按照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法律可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般法

C.普通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

D.不成文法不一定没有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D

【解析】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如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法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英美法系的国家将法的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A 项,在法的分类中,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而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法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 项,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仅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其属于特别法。 C 项,普通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专指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而不是采用公法私发的划分方法。D 项,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是( )。

A.钱某偷了一个价值 3000 元的手机,8 年后被查出

B.轮船船长何某误判风暴将至,为保证航行安全而把价值 100 万元的货物扔进海中

C.郭某工作中操作失误,致工友触电死亡,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

D.赵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致对方手指骨折,后将其送到医院救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及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主要有: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补救免责;⑤协议免责;⑥自助免责;⑦人道主义免责;⑧赦免。 A 项,根据我国《刑法》第 87 条第 1 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 5 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钱某偷手机的行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8年后才被查出,已过追诉时效,符合时效免责的情形。 B 项,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船长的行为符合自助免责的情形。C 项,死者家属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不提出控告或起诉时,国家不追究和认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符合不诉免责的情形。 D 项,赵某在发生肢体冲突致对方手指骨折后,采取补救措施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属于补救免责的情形。

5.200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范围作出了解释,该解释( )。

A.   属于立法解释

B.   解释的效力与刑法条文效力相同

C.   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效力具有普遍性

【正确答案】ABD

【解析】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构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解释。在我国,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条文所作的解释与其他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C 项,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其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6.试述商代法律的古代文献名称包括(         )。

A.“吕刑”    B.“九刑”  C.“汤刑”  D.“五刑”

【正确答案】C

【解析】《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所说的“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汤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在商代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7.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将故意与过失表述为( )。

A.非告与告 B.非眚与眚 C.故与非故 D.正与非正

【正确答案】B

【解析】西周时期,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决然不同的处罚。例如《尚书·康诰》中记载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眚”是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

8“八议”出现在(         )。

A.《九章律》 B.《魏律》 C.《唐律》 D.《晋律》【正确答案】BCD

【解析】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鉴于汉代律令繁杂,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 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自此以后,“八议”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律典的重要内容。《唐律》通过规定“八议”、请、减、赎、当、免等项制度,使等级特权制度更加系统化。《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进行改革,承继《曹魏律》形成 20 篇 602 条的格局;加之其时律学、玄学等的影响,精简了法律条文。故,《魏律》《唐律》《晋律》中均出现“八议”制度的相关内容。A 项,《九章律》中没有“八议”制度

9.不属于《大清现行刑律》附文的是(         )。

A.《贩卖吗啡治罪专条》 B.《违警律》 C.《暂行章程》 D.《禁烟条例》【正确答案】ABC

【解析】《大清现行刑律》是清廷于 1910 年 5 月 15 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 36 卷 389 条,另有附例 1327 条,并附《禁烟条例》12 条和《秋审条例》165 条。故本题中,属于《大清现行刑律》附文的是《禁烟条例》。

10.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各编包括( )。A.物权 B.亲属 C.债权 D.婚姻

【正确答案】ABC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于 1911 年 8 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由于清廷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施行。《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5 编共 1569 条。其中总则、债、物权 3 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制度和传统礼教的色彩。D 项不属于《大清民律草案》的 5 编之一。

11.我国宪法序言里规定的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主体包括( )。

A.全国各族人民

B.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C.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D.各企事业组织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我国《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2.依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对检察院行使职权进行干涉的主体有( )。

A.权力机关 B.行政机关 C.社会团体 D.个人【正确答案】BCD

【解析】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第 13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此外,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一些机关不得担任职任,这些机关有( )。

A.国家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审判机关 D.检察机关【正确答案】ABCD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宪法》第 103 第 3 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1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 )。A.委员长 B.副委员长 C.党委会委员 D.秘书长

【正确答案】ABD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宪法》第 68 条第 3 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②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③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④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均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议案的通过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等阶段。

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有( )。A.城市的土地 B.自留山 C.自留地 D.宅基地

【正确答案】BCD

【解析】《宪法》第 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6.根据解释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文理解释【正确答案】ABC

【解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分类:①按照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a.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b.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c.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②按照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a.文理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b.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7.罪刑法定原则的特征是(         )。

A.  法定性 B.明确性 C.实定性 D.程序性

【正确答案】ABC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其特征为:①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②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③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18.渎职罪包括(         )。

A.  行贿罪 B.玩忽职守罪 C.滥用职权罪 D.受贿罪

【正确答案】BC

【解析】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第 397~ 419 条的规定,渎职罪包括 37 种具体的犯罪,具体罪名有: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

19.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

A.暴力 B.胁迫 C.威胁 D.其他方法

【正确答案】ABD

【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刑事责任的特征包括(         )。

A.  强制性 B.严厉性 C.程序性 D.预防性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①强制性。刑事责任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②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③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④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标准。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

21.甲替乙在小区遛狗,狗挣脱束缚把小孩咬伤,应当由( )承担责任。

A.甲 B.乙 C.小区物业 D.属于意外事件,甲和乙都不用负责任

【正确答案】A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甲在替乙遛狗的过程中,狗挣脱束缚咬伤小孩,因此应由管理人甲或动物饲养人乙承担侵权责任。

22.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         )。

A.计算机程序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药品 D.产品外观设计

【正确答案】CD

【解析】A 项,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作品的范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B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保护,不受专利法的保护。CD 两项,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2 条的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药品属于发明。因此,药品和产品外观设计均属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23.遗产指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A.债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林木 D.储蓄的货币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3 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个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24.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合同解除?( )

A,双方同意

B.一方反悔

C.以防违约使合同不能实现,主动提出解除

D.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正确答案】AD

【解析】合同解除的条件因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而有区别。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法定解除的事由有: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BC 两项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25.下列哪些情形下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

A.诉讼

B.仲裁

C.通过第三人向债务人表达请求履行

D.债务人向第三人承认债务

【正确答案】ABC

【解析】《民法总则》第 19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D 项,债务人向第三人表示承认债务并不能引起中断,只有当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承认债务才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15 分)1.三不去

答:三不去是指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限制。按西周时期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可回,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此时休妻将置女子无家可归的境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嫁人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则该女子已经对公婆尽子女之孝道,故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2.任意性规则

答:任意性规则是指法律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这是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为标准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划分,依这一标准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未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

3.善意取得

答:善意取得,是指在无处分权人转让其动产或不动产时,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化体现。就所有权的取得而言,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①出让人构成无权处分;②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或者说在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时受让人是善意的;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④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绑架罪

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使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挟持他人离开家庭或处所,转移到其他地方予以拘禁,使他人失去行动自由,处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5.直接选举

答: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对,是指由选民亲自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直接选举有利于选民直接挑选他们所熟悉和信任的人到国家政权机关中去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或议员反映意见和要求,便于代表或议员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与选民的密切联系。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15 分)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由法律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被限制和剥夺。(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由法律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被限制和剥夺。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二者的制度功能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旨在回答谁可以享有民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旨在规范民事主体通过自己来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时的要件。 ②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不受年龄、精神状态和身体条件的限制;而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核心,自然要受到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因此自然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③两者的起始与终止的阶段均不相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之资格的阶段,从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然。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类似法律的调节作用。“刑”有三层含义:①专指砍头的刑罚,这是“刑”字的原始含义;②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所有的刑罚;③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1)西周礼刑的联系 ① 在先秦时期“礼”与“刑”常被并列使用,因此,使人们在观念上把二者当做相互关联的两个范畴。 ②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2)西周礼刑的区别 ①“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强调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强调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②“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引”,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悖“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人身自由的基本内容。

答: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自由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项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限制的权利。 《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尊严的重要方面。《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宪法》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论述题(每题 10 分,共 20 分)

1.试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正确答案】

依法治国担负着极为重要的历史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彻底实现人民民主。为了完成根本的任务,其现实任务同样是十分艰巨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建设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为前提。就我国来说,良好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整体,即使我们如期实现了预定的目标——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还是在发展之中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情况的变化,也还有进一步发展的必要,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2)实现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法治国家,首先就是要实现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完成了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相应的,领导方式和对待法律的态度也要转变,必须学会妥善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实行并实现法治。依法执政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3)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要依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而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实质上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4)建立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要的构成部分。由于政府拥有国家最主要的行政权力,与立法、司法等相并列,并拥有远比立法和司法更大的社会管理权力,所以,没有法治政府当然就没有法治国家。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国家机器是庞大的,也是众多的,但是唯有政府是最有力量的社会管理者。因此,建立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艰巨任务的重中之重。 (5)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健全司法体制,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直接目标;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我们必须将这两个目标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加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6)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法治的关键在于约束权力。对权力的约束必须依赖较为完备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这个过程本身会遇到各种阻力。因为,这种机制的建立需要权力的自觉、认可与支持,甚至还需要权力来设置。依赖权力来建立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机制本身就是一个悖论。这就对我们权力的行使者提出了法治化的要求,必须具有法治的自觉精神,并且力行。(7)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具体内容为:①有关主体必须自觉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知识与认识的水平。②加强普法工作,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③有关的党政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严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以法律实施的实效来提升社会的法律意识。④全体社会成员自觉服从法律、遵守法律,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也会因我们在行动上不断重复的守法而得到提升和体现。

2.试述犯罪中止的特点及处罚原则。

【正确答案】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特点 ①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a.时空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含犯罪预备行为发生时到形成犯罪既遂前的时间内)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b.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自动性有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犯罪,或者犯罪虽然在客观上实际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但行为人并不了解这种客观情况,均不影响行为人放弃犯罪自动性的成立。反之,虽然犯罪客观上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但行为人却误认为不可能进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被迫停止犯罪,不成立停止犯罪的自动性。第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形态的关键特征。c.彻底性。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取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该项犯罪。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而言的,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而非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 ②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上述特点外,还具备“有效性”: 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其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若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既遂结果发生的,或者该犯罪结果之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中止,而应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2)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并区分两种情况予以不同处理:①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②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课程常年开班,获取最新开班时间或内训报价,咨询:400-061-6586

上一篇:2019年同等学力申硕工商综合考试真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下一篇:2019同等学力申硕全国统考经济学综合试题答案解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