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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来源:在职研究生联盟网 时间:2019-09-11 15: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为规范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学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相关培养单位、硕士点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细则,规范管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必须已获得国内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较好成绩;

2、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3、必须已获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通过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人可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专业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申请人在接受资格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或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前置学位是国(境)外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7、申请人近期免冠同底正面壹寸彩照。

      第八条  港澳台人士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可参照本细则进行;对于汉语不是其母语的人士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三章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九条  申请人在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通过后的一个月内,通过相关培养单位将课程学习成绩、学费收据等材料送交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由专业学位办对其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如全部合格,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完成后于每年的三月、十月份到相关培养单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

2、学士或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前置学位是国(境)外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学士学位的学籍表复印件;

5、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

6、课程成绩单;

7、提供下列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材料之一:

①至少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2份;

②公开出版的专著原件和复印件2份;

③本人作为第一或第二主持人完成的省级科研课题的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项目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9、学位论文(用于论文评阅);

以上各项材料未交齐者,不得进行论文送审。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评阅和答辩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目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的撰写要求及格式与本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

    4、论文评阅至少要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递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评阅人一致通过且认为可以答辩者,方可进行答辩。如有评阅人评定成绩不通过或认为不能答辩,则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再行送审;

    5、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相应学位点指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7、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交学位论文给答辩委员会秘书,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8、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9、论文答辩后,修改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论文到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并提交学位论文及论文的电子版送交校图书馆;

   10、论文答辩未获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11、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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